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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担保

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,如果担保有期限的,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,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、隐藏、 变卖、毁损等行为的,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。进行执行担保,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, 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。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。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,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,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。

案例

2020年五月中旬,长期合作的客户来咨询执行担保的事情,当时公司也没有做过此类案件,业务经理并没有回绝,先收集相关材料,裁定、执行保全申请书,诉状,证据材料等,然后利用公司多渠道话的优势,联系了几家大型保险公司,他们也在拓展执行类保函业务,后与法务进行沟通后,初次判定案件风险较大,不建议承保,业务经理并没有放弃,因为材料比较多,他将材料重新整理并写出一份答辩思路,在寻求合作渠道,皇天不负有心人,最终有一家保险公司可以出具执行类的保函,虽然收费比较高,但客户真的很感谢,对于公司开拓执行类保函也创造了一个新的纪元。
 

业务操作流程
收取案件材料

※原告及被告的起诉状
※原告及被告提出的证据清单
※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
※案件相关证据材料,笔录
※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,
※新的证据材料
材料提交各省负责部门进行审核
出具保函
签合同、收费